为了加强学校水电气管理,保证水电气的使用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服中心)是学校水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电气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运行设备的节能改造和维护更新,学校二级单位水电气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校水电气的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对违规和浪费现象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全校水电气节约及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二条 后服中心能源管理科是学校水电气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维护学校水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抄表统计工作;负责学校水电气的管理、定期检查、水电气费的回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规划、论证,并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建 设
第三条 水电气建设规划及工程建设项目要体现节约水电气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水电气建设规划、项目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竣工及验收,均应有能源管理科参与,有关资料及图纸须报后服中心或学校档案室备案。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其节水、节电、节气的设施同时设计、建设、验收和使用,并采用智能化数据采集、远程控制、刷卡计量收费等先进设施,不再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水电气设施设备和计量仪表器具。
第三章 水电气使用的申请、受理及管理
第六条 凡学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用气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能源管理科提出申请,并填写《水电气使用申请表》。能源管理科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使用。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用气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用气、移表或迁址,均需到能源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严格控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冷热风机、耗能大的设备等用电设备),使用上述用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能源管理科备案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后服中心如发现托管单位水电气维护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
第十条 学生宿舍夜间熄灯时,不准私接公用电路;需要连续供电的用户须向宿管部门申请,由后服中心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消防供水设施是国家消防法明文规定的专用设备,不准擅自启用,特殊情况需要开启,须经保卫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绿化浇灌原则上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或消防水的,使用自来水须报后服中心,使用消防水须报保卫处,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因故停止或限量水电气供应时,能源管理科至少要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当停限原因消除后,应尽快恢复供应;因突发事件造成停水停电停气时,能源管理科应立即向相关用户单位发出紧急通知,由托管单位抓紧抢修或采取应急措施,并查明原因;由用户违章造成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水电气用量每季度在后服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年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水电气计量及收费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使用水电气均实施计量。各用户要严格控制水电气用量,不得使用计量外的水电气。水电气的节能管理工作是本单位年终水电气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大学城校区出租房、校企合作单位等的水电费按相关公司商用价格收取,其余均按照水电气实际收费标准收取。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缴付水电气费,逾期不缴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相关管理部门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每日按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对催缴后10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用户,实施暂时停止供应的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用户要求恢复供应的,必须先付清所欠水电气费和滞纳金。
第十七条 后服中心负责大学城校区二级表和其他校区一级表的抄表工作,各二级单位分别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单位的计量表实行固定日期按期抄表,并负责水电气费收缴工作,对无故不交水电气费的用户可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对租用房产的单位、校企合作企业和个人的水电气费,承租单位或个人凭相关管理部门或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开出的水电气费缴款通知单到相关单位或学院财务缴纳费用,学院水电费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由各二级单位进行登记,后服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九条 用户自觉遵守水电气管理办法,履行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用气责任,服从学校对水电气运行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主动保护水电气设施,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水电气供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严防跑、冒、滴、漏,不准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水电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后服中心同意,不得在学校水电气管网中私自转接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以偷盗行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在使用现场发现和确认用户有偷盗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中止供应。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下列行为之一、均以盗水盗电论处: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拉线用水用电的;
2、绕越供水供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水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的;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的;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采取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三条 凡造成断线、挖断电缆或供水供气管网、损坏水电气供应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对损坏的管线及设施进行恢复、承担所有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使用水电气都要进行处罚。除公共部分以外的无计量使用水电气的行为均视为违章。后服中心责令其整改,同时支付无计量水电气使用费用,并处1000~5000元的罚金。
第二十五条 人为损坏水电气设施、造成水电气资源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及补交水电气费,同时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水电气费管理,回收的水电气费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与节约水电气活动,被学校采纳实施的,有节能效果的技术、措施、建议,将取一年内所产生的部分节能效益作为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表彰举报或协助查获偷盗水电气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学校予以奖励罚没款的10%,学校对举报者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回收水电气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返回水电气管理部门,用于奖励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对反映管网有漏水情况和用电私拉乱接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一次给予50-500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